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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殖場被關停,企業主應了解的法律問題和應對辦法
來源:本站 作者:匿名 發布:2018/4/8 點擊:1727
如果收到關停關閉、限期拆除通知書之后,企業主不要慌張,也不要直接就依決定拆除了。要根據實際情況,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本文就是和大家聊聊,在養殖場遭遇禁養關停時,企業主需要了解的法律問題和應對辦法。
一、對養殖場關閉關停會采取哪些措施呢?
1、在一定時間內要求企業拆除養殖場。
2、要求企業關停關閉,在一定時間內處理設備和養殖產品,并給予一定的補貼。或者一次性談妥,把養殖場關閉,支付停產停業及其他損失。
3、如果該企業規模較大,在當地有巨大影響力,在后續有政府資金和政策的扶持下,可以將該企業轉給其他企業。
二、哪些原因導致養殖場關停?
可以導致養殖場禁養關停的情形主要有:環保環評嚴重不達標、違章建筑、被劃入禁養區。本文主要講述“被劃入禁養區”問題。根據相關法律,哪些區域被劃分為禁養區呢?為統籌推進畜牧業生產發展與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和《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對禁養區劃定提出了明確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四十條規定,禁止在下列區域內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一)生活飲用水的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以及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二)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等人口集中區域;(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養區域。第十四條,從事畜禽養殖活動,應當采取科學的飼養方式和廢棄物處理工藝等有效措施,減少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產生量和向環境的排放量。
三、養殖場關停可以獲得哪些補償?
1、養殖場關停能獲得哪些補償?如果養殖場沒有違法情形,我們可以參考拆遷來爭取補償。
企業關停的賠償數額可以參照企業拆遷的補償標準。
2、可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征補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獲得房屋價值、搬遷、臨時安置、停產停業損失等方面的補償。
3、或者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獲得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等補償。
4、除了常規的補償項目,還有《征補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關于“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5、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的精神,給予被拆遷人一定補助。
四、只有一種情況可以直接拆除養殖場
我們可以看一看《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當中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只有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地建設了養殖場或者養殖小區的,才可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10到50萬罰款并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拆除和關閉,也就是說可以直接拆除養殖場的,只有這么一種情況。
五、面臨突然而至的禁養關停或強拆,企業主的救濟途徑有哪些?
如果收到關停關閉、限期拆除通知書,不要慌張,也不要直接就依決定拆除了,仔細審查下發通知書的行政主體是否具有這個職權,下達的命令是不是符合相關法律的規定,是否是按照法定的程序來進行的,如果想保全自己的養殖場和其他合法權益,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提起行政復議和訴訟。如果企業主的養殖場已經被強拆或關停,當事人首先要做的就是列出清單,統計造成的損失。然后向拆遷主管部門提交書面的賠償申請,雙方就賠償事宜進行協商。如果雙方就賠償事宜協商不成,那么當事人即可提起行政訴訟要求國家賠償。談判方案的制定,溝通技巧的運用,把握對方的心理,這些都需要有專業的律師作指導和介入,才能幫助當事人爭取到最大的權益。
六、養殖場禁養關停補償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1、《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 第七條規定, 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畜牧業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畜牧業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促進畜牧業發展的工作。
2、《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 第十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農牧主管部門編制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批準實施。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規劃應當與畜牧業發展規劃相銜接,統籌考慮畜禽養殖生產布局,明確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目標、任務、重點區域,明確污染治理重點設施建設,以及廢棄物綜合利用等污染防治措施。
3、《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飼養規模相適應的生產場所和配套的生產設施;(二)有為其服務的畜牧獸醫技術人員;(三)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防疫條件;
(四) 有對畜禽糞便、廢水和其他固體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的沼氣池等設施或者其他無害化處理設施;(五)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養殖場、養殖小區興辦者應當將養殖場、養殖小區的名稱、養殖地址、畜禽品種和養殖規模,向養殖場、養殖小區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取得畜禽標識代碼。省級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畜牧業發展狀況制定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規模標準和備案程序。
4、《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四十條規定,禁止在下列區域內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一)生活飲用水的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以及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二)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等人口集中區域;(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養區域。第十四條,從事畜禽養殖活動,應當采取科學的飼養方式和廢棄物處理工藝等有效措施,減少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產生量和向環境的排放量。
5、《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對污染嚴重的畜禽養殖密集區域,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綜合整治方案,采取組織建設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有計劃搬遷或者關閉畜禽養殖場所等措施,對畜禽養殖污染進行治理。
6、《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因畜牧業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調整以及劃定禁止養殖區域,或者因對污染嚴重的畜禽養殖密集區域進行綜合整治,確需關閉或者搬遷現有畜禽養殖場所,致使畜禽養殖者遭受經濟損失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補償。
7、《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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